德州:申请经济适用房您要带齐这些材料

德州新闻网 2016-08-29 08:0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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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8月15日德州市房管中心受理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以来,截止到8月25日,市房管中心每天接到有关咨询经济适用房政策的电话30余个,受理150余户。如今过去快两周了,仍然有部分市民对申报时需提供的材料不清楚。 为此,25日,记者采访了市房管中心的相关工作人员,对申报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及必须携带的材料予以解

从8月15日德州市房管中心受理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以来,截止到8月25日,市房管中心每天接到有关咨询经济适用房政策的电话30余个,受理150余户。如今过去快两周了,仍然有部分市民对申报时需提供的材料不清楚。

为此,25日,记者采访了市房管中心的相关工作人员,对申报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及必须携带的材料予以解读。

哪些人可以申请?

(一)申请人须具有中心城区1年以上(军队安置人员可不受1年的限制)城市常住户籍并实际居住,如其他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不具有常住户籍,须提供居住证(户籍在“三区”非城市规划区及陵城区的除外,在公安部门首次办理居住登记不足半年的可由公安部门出具书面居住证明);

(二)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29463元(月人均不高于2455元);

(三)申请家庭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20m2,并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不高于60m2(两代均有配偶和三代及以上同堂的家庭住房总面积可放宽至不高于84m2),且申请人员的父母或子女无多余住房。

申报经适房要携带哪些材料

(一)《申请人书面申请》

(二)《申请人诚信申请承诺书》

(三)《德州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审批表》

(四)家庭成员户籍簿、身份证和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

(五)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判决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和户口注销证明。

(六)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凡是有收入(包括工资收入及其他收入)的家庭成员均分别提供收入证明,其中,有工作单位(含外地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并附单位财务科盖章的近半年的工资发放表复印件),兼职的由兼职单位同时出具;离退休人员由人社(养老保险)部门出具;依靠交通工具取得收入的由交通部门出具;办理工商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由当地工商所出具;既有工作单位同时又是个体工商户的,要分别出具;无工作单位又未办理工商注册的自由职业者及未就业人员,由申报地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出具;义务兵和达到法定劳动年龄的在校学生由其军队和学校出具证明;丧失劳动能力的,出具县级(含)以上医院相关医学证明。申请家庭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有劳动能力,无故不出具收入证明或者证明无收入的,视为材料不全不予受理。

(七)家庭住房情况证明

家庭住房情况证明包括住房情况书面证明材料、房屋产权证书、房屋租赁协议、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和房屋出售合同等。凡是申请人员均要提供住房情况书面证明材料,其中,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含原工作单位和现工作单位)的,由家庭成员各自的工作单位分别出具1份,另由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对整个申请家庭出具;家庭成员均无工作单位的,由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对整个申请家庭出具。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不在同一个街道办事处的,应当分别出具。有私房的,另提供房屋产权证书(或证明)复印件;租房的另提供租房协议和出租房屋的房产证(或证明)复印件或房产证号;原私房拆迁或出售的应分别提供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和出售合同等。

(八)其他证明材料

申报地址:德州市德城区三八中路1398号德州市房产管理中心四楼西首401室

联 系 电 话 :22656322265633 2693036

■相关链接

经济适用房审核涉及哪些部门?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组织和监督指导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分配工作。

市房产管理中心负责销售分配工作的具体实施。

市民政局负责指导“三区”民政部门做好对低收入家庭的动员申报工作。

人社(养老保险)部门负责出具离退休人员的工资证明。

交通部门负责出具依靠交通工具取得收入的申请人员的收入证明。

工商部门(工商所)负责出具办理工商注册的申请人员的收入证明。

有关街道办事处负责《申请人书面申请》的审核盖章,负责出具申请家庭住房证明和自由职业及无业申请人员的收入证明。

申请人员的工作单位负责出具在职申请人员的收入证明和住房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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