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宇嘉:强化农民主体地位关键是落实地权

每日经济新闻 2016-01-29 08:30:16
用手机看
扫描到手机,新闻随时看

扫一扫,用手机看文章
更加方便分享给朋友

1月27日公布的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聚焦“三农”问题。从某种程度上讲, “三农”仍旧是我国攻坚小康和现代化建设中的“短板”,农民在我国社会各阶层中仍属弱势。与以往一号文件按照农业、农村、农民“老三块”部署工作不同,今 年一号文件较大的亮点就是打破这种分割,提出“农民主体论”,明确以农民为主体

1月27日公布的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聚焦“三农”问题。从某种程度上讲, “三农”仍旧是我国攻坚小康和现代化建设中的“短板”,农民在我国社会各阶层中仍属弱势。与以往一号文件按照农业、农村、农民“老三块”部署工作不同,今 年一号文件较大的亮点就是打破这种分割,提出“农民主体论”,明确以农民为主体,以农民福祉为一切工作的落脚点。

事实上,这也是“三农”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过去,无论是强调稳定农业生产,还是新农村建设,亦或是农民增收,都有意无意地偏重于经济增长和实现政策意图,农民主体地位的完整性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伤害。

比如,有的地方政府没有完全考虑到农民利益,强制性地推动土地流转;征地谈判中地位不对等,农民对土地的实际权属被削弱,地方政府征地补偿非市场化;建 设用地同地不同权,农民无法借助市场化来实现资产性收入等等。这些情况的发生,从根源上来讲,就在于农民主体地位的完整性不够。

强化 农民的主 体地位,关键在于落实“还权赋能”,即把地权真正还给农民,尊重和保护农民以土地为核心的财产权利,在集体所有制的框架下,以“按份共有”、“资产变股 份”来推进集体产权改革;同时赋予农地市场化流转的功能,实现与国有土地“同地同权”。在权利明晰和权能完整的基础上,建立农民自主的产权表达机制,即是 否愿意流转、以何种价格流转和流转给谁等,最终实现农民同等分享城市化、工业化红利,实现资产性收入在农民总收入中的特别比重。

通过“还权赋 能”来落实农民的主体地位,是攻克“三农”难题的根本之道,包括破除农村集体所有制与城市化、工业化之间的障碍,城乡二元体制和城市“新二元”(农民工与 城市居民)隔离的障碍,以及农业转移人口彻底市民化、均享城镇公共服务的障碍。“十三五”期间,我国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农业现代化,而占人口近 60%的农民能否像城市居民一样分享城市化和工业化红利是关键,这其中的可行路径就在于“还权赋能”。

更为重要的是,以“还权赋能”来落实农民的主体地位,是释放农村全要素生产率、推进“稳增长”和经济转型的方法。

从近期发布的2015年宏观经济数据折射出的结构性问题看,“稳增长”的压力主要来自于人口红利衰减、内需释放不足,导致成本急剧上升、消费急剧下降。在需求和供给端双重打击下,传统工业产品价格“跌成白菜价”,利润创新低。

这其中,农业转移人口减少是源头。2012年,我国劳动年龄人口开始减少,至2015年,合计共减少了1300万。劳动人口之所以减少,除了老龄化外, 以青壮年为主的农业转移人口减少是主要原因。带来的直接冲击就是传统制造业成本急剧攀升。同时,劳动力突变式减少也导致终端消费无法提振,产能过剩的局面 愈演愈烈,内需型社会转型无法到来。

农民实际城市化率仅35%,长期为低生产率所桎梏,农村人口高达8亿,内需潜力却无法释放,这是不可思议的。农业转移劳动力急剧减少,原因在于农民工无法市民化。而农民工无法市民化又是城市化成本上升造成的。

未来我国将进入传统产业“去产能”、“去杠杆”拖累经济,与新兴产业成长扶持经济赛跑的过程。这其中,农民工能否市民化,既决定了我国传统产业能否滑落得慢一点,对稳增长拖累少一点,也决定了第三产业能否快速、高质量成长,经济转型快一点。

此次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农民主体论”,并以“三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来统揽政策推进,可谓抓住了“三农”问题的根本,也意味着集体土地还权赋能改革不远了。

(作者为深圳市房地产研究中心研究员)

声明:本文由入驻焦点开放平台的作者撰写,除焦点官方账号外,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焦点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