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价局发话:商品房销售必须明码标价!违者重罚

德州房产 2017-10-09 13: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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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在德州销售的商品房,必须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9月30日,记者从市物价局获悉,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明码标价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市物价局发出提醒告诫函,明确表示12358价格举报热线将保持24小时开通,广泛接受消费者投

  凡是在德州销售的商品房,必须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9月30日,记者从市物价局获悉,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明码标价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市物价局发出提醒告诫函,明确表示12358价格举报热线将保持24小时开通,广泛接受消费者投诉举报。

  根据要求,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或者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

  商品房经营者应当明确标示以下与商品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因素,包括预售许可证、当期销售的房源情况等,实行优惠折扣售房的,应当标明优惠折扣率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房屋销售时附带销售车库(车位)的,应当公示车库(车位)规划图、每个车位位置、面积、价格。

  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对已销售的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予以明确标示。如果同时标示价格的,应当标示所有已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

  物价部门明确表示,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商品房经营者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对违反《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未实行“一套一标”的,每套可处5000元罚款;构成价格欺诈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同时,12358价格举报热线将保持24小时开通,广泛接受消费者投诉举报。

稿源:德州晚报

组稿编辑:孙亚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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