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加名”后未必不能反悔

搜狐焦点-德州 2018-01-03 14: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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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生活中,夫妻一方婚前购房,婚后在房屋产权证上添加另一方名字的现象屡见不鲜,那么加名行为属于什么性质,是婚内财产约定还是赠与,原产权人能否反悔要求撤销呢?

当今社会生活中,夫妻一方婚前购房,婚后在房屋产权证上添加另一方名字的现象屡见不鲜,那么加名行为属于什么性质,是婚内财产约定还是赠与,原产权人能否反悔要求撤销呢?

司法实践中,针对这种情况,法院一般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加名,登记在双方名下,即使另一方并未在购买房屋时出资,但因房屋登记在其名下的行为已使其对房屋享有相应权利,就视为夫妻双方已经约定该房产是夫妻双方的财产。只要双方已经在房管局办理加名的手续,则一方无权要求撤销。在离婚时,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平均分割。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夫妻一方婚后将自己婚前房屋过户登记至双方名下的行为是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如果符合法定的撤销要件则可以撤销,比如受赠的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赠与一方可以按照合同法排名前列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行使法定撤销权。

本期主讲嘉宾  -  兰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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