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一地发布管理办法,事关农村宅基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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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城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目录
排名前列章 总则
第二章 相关部门(单位)职责
第三章 审批限额和申请条件
第四章 审批程序和权限
第五章 有关规定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排名前列章 总 则
排名前列条 为规范和加强武城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正确引导农村居民集约、节约、依法用地,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武城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使用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用以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第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应当依法取得,禁止非法占地,非法转让宅基地的行为无效。
第四条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使用宅基地,必须符合镇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村庄、集镇规划不完善的,镇(街道)、村要及时进行完善。
自然资源局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调剂一定指标,专项用于农村宅基地。
第五条 审批宅基地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合理、集约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
(二)有利于实施镇村规划,改善村容村貌,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提高农民生活居住环境质量;
(三)以旧村改造为主,综合治理“空心村”。
第六条 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应当充分利用村内旧宅基地、空闲地或者未利用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特别是耕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第七条 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要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做好信息共享互通,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工作,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审核审批工作。
第二章 相关部门(单位)职责
第八条 村委会职责:直接受理本村村民宅基地申请;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有关规定,对申请人条件进行审查,对宅基地位置进行初选;及时解决初选宅基地的争议和纠纷;对村民会议讨论同意且无宅基地争议的,张榜公布有关情况;组织申请人按规定填写有关申请材料并及时上报。
第九条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审核申请人的条件、原宅基地及申请宅基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建设规划等。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宗地进行审批。
第十条 主管部门职责: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第三章 审批限额和申请条件
第十一条 农村村民每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如下标准:新建住宅宅基地面积原则上每处不得超过200平方米;村庄建在盐碱地、荒滩地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4平方米;人均占有耕地不足666平方米的,每户宅基地面积可低于上述规定限额。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年满20周岁的本村户籍村民,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新房分户的;
(二)因公共利益需要,原住宅影响镇村规划实施,确需搬迁重建住宅的;
(三)经批准回原籍落户定居,农村确无住房的;
(四)经批准由外地迁入落户定居,无住房的;
(五)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原住宅损坏,确需新建住宅的。
第十三条 下列情况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
(二)不符合村庄、集镇统一规划的;
(三)原宅基地能够满足分户需要或一户多宅的;
(四)搬迁户拒不拆除原住宅的;
(五)城镇居民到农村建住宅的;
(六)原是本村村民,户口已迁出的(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备案证的除外);
(七)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又申请的;
(八)其他不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
第四章 审批程序和权限
第十四条 县农业农村局和县自然资源局要加强对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的指导。
第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申请人以户为单位向村委会提出宅基地和建房书面申请,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1)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2)。
第十六条 村委会审查。村委会对材料真实性、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的意见等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以上条件的,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张榜公示1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委会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后,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附件3)中的“申请户信息”和“拟批准宅基地及建房情况”,连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一并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十七条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所在村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并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4);在镇街、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符合本暂行办法第三章“审批限额和申请条件”的,办理规划许可,否则不予办理。
涉及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
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附件5)。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备案。
第十八条 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执行“三到场”制度。
资格审查到场。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
开工查验到场。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授权的牵头部门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
建成验收到场。农户建房完工后,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附件6)。通过验收的农户,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十九条 县镇两级要依法组织开展农村建房用地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指导村级组织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探索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
第五章 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对按规划要求拆旧建新,但建新住宅后拒不交回的旧宅基地,经批准,由村集体对旧宅基地征收有偿使用费。有偿使用费标准为每年每平方米1-5元,村委会收取后,由村集体使用。
第二十一条 对因规划等原因,确定的宅基地实际面积超出限额面积,超出部分又确实无法再安排宅基地的,由村集体对超出部分征收有偿使用费。有偿使用费标准为每年每平方米1-5元,村委会收取后,由村集体使用。
第二十二条 经村民委员会同意,村民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转让宅基地。
第二十三条 对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可通过各种方式鼓励其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民委员会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1)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集体收回宅地基使用权,并对宅基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2)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
(3)因迁移等原因导致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而停止使用宅基地的;
(4)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由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5)在确定农村居民宅基地使用权时,其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卡和权证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
(6)经依法批准的农村宅基地,自批准之日起2年以上未动工、随意改变用途或者擅自交换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村集体无偿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第二十五条 村集体在安排宅基地位置时,对于优良地段和空闲地,可试用组织村民代表招标评议方式,公开民主确定。招标收益由村集体使用。
第二十六条 宅基地确需占用耕地的,要按照“占一补一”的原则,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负责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第二十八条 县农业农村局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
(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农村宅基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文件、资料和作出说明的,应当出示宅基地管理监督检查证件。
第三十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农业农村局就农村宅基地违法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与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三十一条 县农业农村局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或者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发现宅基地违法使用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 擅自在耕地上建房,破坏种植条件的,由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获得审批,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县农业农村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第三十五条 在镇、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村村民新建住宅的宅基地审批管理(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对农村居民原有的宅基地,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和规范。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
来源:吃喝玩乐大德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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