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违建行政案 被告多为乡镇政府

新京报 2016-12-08 08: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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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3年行政机关一审败诉案54件;三中院通报称败诉多因拆违时“不规范”,程序违法问题严重 新京报讯 (记者刘洋)贴通告当天就开拆、强拆中损毁了财物——因在强制拆除违建中存在不规范等行为,三年来,北京三中院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败诉的达54件,占比逾两成。昨天上午,三中院召开的涉违法建设行

近3年行政机关一审败诉案54件;三中院通报称败诉多因拆违时“不规范”,程序违法问题严重

新京报讯 (记者刘洋)贴通告当天就开拆、强拆中损毁了财物——因在强制拆除违建中存在不规范等行为,三年来,北京三中院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败诉的达54件,占比逾两成。昨天上午,三中院召开的涉违法建设行政案件新闻通报会通报了上述情况。

拆违案行政机关败诉超两成

“乡镇政府在查处及强制拆除违法建设过程中,有些没有处理好公正与效率的关系。”三中院副院长张美欣如是说。

根据三中院数据,2014年1月1日至今年11月30日,该院共审理涉违法建设行政案件217件,均为二审案件。其中,行政机关败诉案件共计54件,占比24.88%。而被诉行政机关主要包括规划委员会、乡镇政府、城管执法监察局、国土局,乡镇政府占绝大多数。

张美欣介绍,从一审法院的审理结果看,2014年、2015年及2016年(截至11月30日)涉违法建设行政案件的败诉率,分别达23.93%、25%、31.91%,“可以明显看出,被诉行政机关执法的规范性不高,且3年来未有明显变化”。

被诉行政机关多为乡镇政府。对此,张美欣表示,近年来,郊区经济建设发展较快,违反规划管理的现象也较为严重。乡镇政府则具有对违法建设强制拆除的权力,“可谓矛盾的终端”。

行政赔偿案占比近四成

因为政府执法行为欠规范,要求赔偿的当事人不在少数。涉违法建设的行政赔偿案共计83件,占比38.2%。凡是起诉时涉案违法建设已被拆除的,无论强制拆除还是自行拆除,当事人大都会提起行政赔偿之诉。

从赔偿请求的内容看,名目繁多且要求赔偿数额较大,有的甚至达到数千万元。2015年,判决赔偿案件2件,赔偿金额分别为4万元及189.74万元,均系针对行政相对人有证据证明的合法财产损失,切实维护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2016年(截至11月30日)判决赔偿案件7件,赔偿金额分别为2千元至50万元不等,均系法院综合考虑后,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当事人的损失进行酌定赔偿。

对于行政违法的赔偿,张美欣介绍,行政机关的违建拆除行为被确认违法后,相对人就违建拆除后建筑材料残值及室内物品的损失提出行政赔偿的,法院会结合个案酌情裁判是否赔偿。而相对人就违建本身的价值及利用违建从事经营、出租或另行租赁房屋等损失提出行政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

■ 追问

行政部门出了哪些问题?

越权、事后补证、执法程序不完善等

三中院行政庭法官董巍介绍,部分被诉行政机关在查处及强拆违法建设的行政执法过程中,确实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超越职权、法律适用不规范的现象。在程某诉某区城管、镇政府限期拆除公告案中,对国有土地违法建设进行查处属于城管行政职权,而镇政府却共同参与查处,发布“限期整改公告”,因此败诉。

其次,还有证据收集不全面的问题。如有的乡镇政府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前,未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涉案建设是否取得规划许可,而是事后补证,有的乡镇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强制拆除决定中相对人认定错误。

“还存在执法程序不完善的问题,这个问题比较突出。”董巍说,王先生的官司是在限期拆除决定复议及诉讼的期限届满前或限期拆除决定诉讼期间,就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损害了相对人通过法定程序进行救济的权利。

此外,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前,未履行《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及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催告程序,有的甚至未作强制拆除决定即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属行政程序缺失;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时,未履行《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十七条所规定的通知、制作财物清单、制作笔录、摄制录像等强制拆除程序。

■ 案例

拆完清残渣,镇政府被判赔

王先生在郊区某村承包了一个鱼池,后在承包范围内建设了房屋。经镇政府现场检查、勘验、询问,并经市规划委员会确认,认定其建房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

因此,镇政府向他送达限期拆除通知书。因其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涉案房屋,镇政府又送达强制拆除决定书。后镇政府在该村村委会公告栏、涉案房屋张贴了强制拆除公告,决定强拆。

实施强制拆除当天,镇政府强拆后自行清理了建筑残渣。这引起了王先生不满,“我当时没在现场,强拆这事也没经我们村民委员会确认。”他说,镇政府在拆除决定复议及诉讼法定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况下实施强拆,遂将镇政府告上法院。

法院判决确认该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后,王先生向镇政府提出行政赔偿申请,要求返还房屋被强拆后的建筑材料,不予返还则赔偿相应损失。

经审理,三中院认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时,有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尽管涉案房屋属违建,但镇政府没有证据证明实施强制拆除后,通知了王先生限期自行清理拆除物料,也没证据证明存在《国家赔偿法》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该案主审法官说。

最终,法院结合涉案建设的面积、建筑材料、建设时间及强制拆除等情况,酌定赔偿数额,判决镇政府赔偿王先生建筑残值损失5000元。

刚贴限拆通知,当天就强拆

违建被强拆的高先生也在和镇政府的官司中胜诉。2011年8月,他与某种植合作社签订《景玉庄园租赁合同》,约定高某租赁合作社开发建设的某种植园。该合同附件中载明房屋结构为砖混,建筑面积为40平米。

虽然高先生和种植合作社签署的是大棚操作间,但从租赁合同及相关光盘可以看出,种植合作社所建房屋实际用于居住生活,而非农业设施。也就是说,种植合作社未经规划许可建设涉案房屋是违法行为。

2013年6月29日,镇政府对种植合作社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并送达,认定该种植园大棚操作间未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属于违法建设。并于同日对上述租赁合同中的房屋予以强制拆除。高某将镇政府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镇政府可以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拆除涉案房屋,但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的前提是先行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拆。但本案中,镇政府做出限期拆除通知书的当天,即实施拆除行为,明显违反了规定。法院判决确认被诉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 专家说法

拆迁不守规,政府“吃官司”

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秘书长汪玉凯教授认为,根据三中院发布的调研情况分析,这些行政机关败诉应该不是败在对违章建筑的定性上,而是败在“如何拆除”上。

国家有政策规定,对违建不能暴力拆除等,因此也可能导致拆违建的政府机关不占理儿,甚至违法违纪。“即使是拆迁也要有一定的流程和规章制度,否则政府要吃官司的。”汪玉凯说。

败诉的教训则是,政府机构本身要守法。老百姓违法建设是违法,那么政府在处理违法行为时更要遵守国家规章政策法律,即“执法者必须首先守法”。从各方面来讲,应把百姓利益放在排名前列位,强制拆除也是要维护百姓的利益,否则政府的行为要受到政策法律追究。

汪玉凯认为,从长远来讲,政府应该把工作做到前面,不要让违章建筑造成既成的事实。“发现有违建的矛头就要通过工作疏导,制作细致的工作规划,防患于未然,这样也会避免强制拆除而激化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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