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警方提醒!下月起,超出的犬只不再办理登记!

搜狐焦点-德州 2021-01-27 08:4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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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起,超出的犬只不再办理登记!

广大市民朋友们:

根据《德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重点管理区内,个人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只,《条例》实施前已饲养的超出限养数量的非禁养犬只,养犬人自2021年1月1日起一个月内办理养犬登记的,可以继续饲养。

2021年1月即将过去,请有相关需求的市民尽快为您的犬只进行登记,自2021年2月份起,每户限养一只,超出的犬只不再办理登记业务。感谢您的配合!德州市公安局2021年1月25日 相关链接:养犬登记工作流程      排名前列步:现场申请。养犬市民携犬到“德州市养犬登记挂牌集中办理点”,首先对犬只品种、狂犬病免疫证明真伪进行鉴别,符合条件的,由工作人员录入犬主身份、居住地、犬只种类、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等相关信息,上传居民身份证(居住证等)、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图片,提交后等待现场审核。      第二步:现场审核。公安机关对受理养犬市民的现场申请,立刻进行审核,审核未通过的,现场指出需补充完善的信息及未通过原因。      第三步:现场挂牌。审核通过后,养犬市民缴纳养犬管理服务费,服务点为犬只发放犬牌和电子犬证。      线上申办系统正在调试,即将上线使用。

费标准

根据德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德州市财政局《关于德州市养犬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德发改成本〔2020〕620号)规定,我市养犬管理服务费的收费标准为初次登记收费300元/只,以后每年签注收费150元/只。     自2021年1月1日起,公安机关将按照《德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对未按规定办理犬只登记的犬只依法进行查处,请您尽快到德州市养犬登记挂牌集中办理点为您的爱犬登记挂牌,感谢您的支持和配合!

法律责任

根据《德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养犬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在重点管理区饲养犬只超过限养数量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每只处五百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没收犬只。

(二)在重点管理区未办理养犬登记或者续签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按每只处五百元罚款,对单位按每只处一千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没收犬只。

(三)在重点管理区饲养禁养犬只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按每只处一千元罚款,对单位按每只处二千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没收犬只。

(四)携带禁养犬只进入重点管理区的,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五)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以及伪造、变造、买卖养犬有关证件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根据《德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养犬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侵占楼道、通道、绿地等公共区域养犬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在重点管理区携犬出户未佩戴犬牌的,未用犬绳(链)牵领或者犬绳(链)不合标准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罚款。

(三)在重点管理区携犬出户不即时清理犬粪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四)携犬进入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城市公园、广场等场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来源:德州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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