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城区发布通知:事关疫情防控期间工资发放、休假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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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陵城区人社局发布了《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其中通知中特别提到,若受疫情等影响导致停工停业的,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最长三十日),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一、全力维护劳动关系稳定
(一)依法履行劳动合同
1、对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疔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二) 依法保障职工工资报酬权益
2、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3、对于因疫情防控未及时返工的,该期间的工资发放,单位和职工可以协商处理。用人单位因受疫情等影响导致停工停业的,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最长三十日),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较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劳动者也未从他处就业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较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4、对因政府釆取延迟复工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符合规定正常生产经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省、市规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职工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其中,企业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三)合理安排职工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5、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返还政策。
6、在疫情高发期或政府采取的延迟复工等紧急措施解除后,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生产需求或未能及时到岗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四)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处
7、引导受疫情影响的当事人通过电话调解、在线调解等非接触即时沟通方式及时化解纠纷,减少当事人往返和聚集次数。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哏。
二、落实社会保障措施
8、及时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将国家卫健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疔方案》(以较新版为准)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临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认定为工伤的上述对象中,已参加工伤保险的,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未参保的,用人单位应按法定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感染新冠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来源:吃喝玩乐大德州
声明:本文由入驻焦点开放平台的作者撰写,除焦点官方账号外,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焦点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