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上“雨不断”楼下“很伤心”

德州新闻网 2016-11-24 08: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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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初,杨女士一家搬进了位于某县城区的新家。很好的采光和通风条件,让她和家人生活得十分惬意。但最近一个月以来,杨女士遭遇了一件堵心事:好好的厨房忽然大面积渗起水来,渗水处的涂料随之大面积脱落,墙皮变得斑斑驳驳。 为防止厨房积水浸泡厨具而殃及邻居,无奈之下杨女士只好在水滴集中的位置放了水盆,每天

2015年初,杨女士一家搬进了位于某县城区的新家。很好的采光和通风条件,让她和家人生活得十分惬意。但最近一个月以来,杨女士遭遇了一件堵心事:好好的厨房忽然大面积渗起水来,渗水处的涂料随之大面积脱落,墙皮变得斑斑驳驳。

为防止厨房积水浸泡厨具而殃及邻居,无奈之下杨女士只好在水滴集中的位置放了水盆,每天大半盆的“雨水”就像一块大石头重重地压在杨女士的心头。

最初,她找到了楼上的邻居李家夫妇,但并未在其厨房发现任何漏水的痕迹。于是,杨女士找到了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后由该公司为其联系了房地产开发商。得到开发商要出面解决渗水问题的答复后,杨女士长舒了一口气,感觉事情终于要解决了。

但接下来事情的进展远没有杨女士想得那么顺利。邻居李先生家被入户检查后,维修人员找到了一处“可能”的出水点,欲打开地面进行检查,并承诺维修后定给李先生予以恢复原样。但李先生一直追问可否确认此处是漏水点,且不希望继续砸开他处再查。

最终,李先生以“几次找错,自己地面被毁”为由,拒绝了维修人员砸地面探查。就此,查漏堵漏的解决方案又搁置了。如今的杨女士家厨房漏水依旧,邻居不配合维修,这让杨女士和物业、开发商都犯了难。

【律师说法】

漏水原因不同维修方则不同

王秀鸿:杨女士所遇问题涉及到的主要是法律中的相邻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用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按照《物权法》和《民法》中的相关法规的规定,楼下住户的天花板往下漏水,楼上住户应该配合维修。在商品房的购买合同中有关于房屋保修和维修方面的具体约定,房屋出现的问题在保修的时间范围内的,一切的维修费用和因渗水给房主造成的损失都该由开发商来承担。因楼上楼下住户间的楼板和管道等属于公用部分,在超过保修期的维修问题,应该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启动房屋维修基金来进行维修。如果确因是楼上住户的个人装修和用水原因导致了往楼下住户家中渗水的,维修和渗水导致的损害赔偿则该由楼上的邻居个人承担。

但是,无论谁承担维修责任,作为楼上的业主也应该为维修提供方面,配合维修,否则楼下业主完全可依据《物权法》或者《民法》的相关规定起诉楼上的业主排除妨碍,届时必然加剧邻里之间的矛盾,导致不必要的诉讼。因此,物权人双方应该本着和谐的原则协商解决问题,共同营造和谐的居住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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