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商品房交付的必备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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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定条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开发商要有《竣工验收备案表》;《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建设工程质量认定证书》;《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实测面积登记表。
2、约定条件:达到预售合同约定的其它交付条件。
另外,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新建商品房交付的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2、《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水、电供应正常,交通道路通畅,与施工场地有明显分界隔离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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